岚皋首例高空抛物案今日开庭!
11月30日,岚皋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高空抛物案出庭支持公诉,这是自2021年3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首次将“高空抛物罪”入刑施行后该院提起公诉的第一例高空抛物案件。
李某某为岚皋辖区某小区居民,2021年5月27日下午19时许,李某某在某小区四楼的自己家中,因琐事而心生怨气,将自家的菜刀抛扔到楼下小区的公共区域,菜刀落点距离在楼下休闲娱乐的居民最近仅一米远,其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小区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更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,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办理。
网格员协助检察官调查案件情况
岚皋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,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辖区网格员联系、听取意见,并共同到李某某居住的小区走访居民、楼长、物业管理人员及社区负责人。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泄私愤,此前曾多次从居住的小区四楼住宅向小区楼下公共区域抛扔铁锅、脸盆、拖把、电饭锅、碗筷等物品,且经过多方劝阻后仍然继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。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卷、走访调查,认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向岚皋县法院提起公诉,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,择日宣判。
近年来,高空抛物案件频发,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,被称之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。岚皋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,依托“321”基层社会治理平台,依法妥善办理高空抛物案件,对有效防范、遏制高空抛物恶性事件的发生、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。
检察官释法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: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高空抛物入刑,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,每位公民都应该拒绝高空抛物,共同守护我们“头顶上的安全”!
来源:岚皋县人民检察院
编辑: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杨业豪